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潘家佑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35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潘家佑犯幫助詐欺未遂罪,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如易服
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
454條第2項,刑法第339條第3項、第1項、第30條第1
項前段及第2項、第25條第1項及第2項、第41條第1項前
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