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簡字第227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簡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俊耀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之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99年度偵字第1410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俊耀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併所犯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外,另補充:查被告黃俊耀前未
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
被告前案紀錄表、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證,因
一時失慮致罹刑章,且被害人 朱彼得 具狀陳報事後與被告相
處融洽,不願追究。是被告經此偵查程序及科刑之教訓後,
應已知所警惕,本院綜核各情認上開刑之宣告,已足策其自
新,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2年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
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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