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8年上重更(二)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上重更(二)字第19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傳洋 選任辯護人 梁智豪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彭傳洋羈押期間,自民國玖拾捌年拾貳月貳拾貳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彭傳洋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或執行,於民國98年9月22日執行羈押,至98年12月21日第一次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經訊問後,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且被告經原審判處無期徒刑在案之事實,復有該判決在卷可稽,堪認被告有逃亡以規避審訊、執行之虞,自應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8年12月22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張意聰法官莊松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書記官葉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