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陸年柒月拾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所犯殺人罪嫌重大,所犯罪名最輕本刑為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執行羈押難確保審判之進行及確定之執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規定,於民國(下同)96年02月16日執行羈押,同年05月10日裁定自96年05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
二、茲因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96年07月1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7月12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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