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度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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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6年重上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78號上訴人乙○○○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黃清江 律師訴訟代理人 蔡明哲 律師上訴人捷堡股份有限公司(即昭治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被上訴人戊○○被上訴人丙○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國論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並指定於98年12月17日下午2時在本院民事第三法庭續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丙○本人應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9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蔡文貴法官謝靜雯法官黃科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邱麗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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