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6年重訴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重訴字第1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現羈押於臺灣高雄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建宏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96年07月19日上午10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五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嘉興
法官張金柱法官陳君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7月5日
書記官邱靜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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