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勞上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上字第六號
上訴人光復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右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間因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新臺幣(下同)貳佰玖拾參萬肆仟壹佰捌拾貳元,第三審應徵裁判費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邱森樟~B3法官古金男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B書記官王麗英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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