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上易字第10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一○八七號
上訴人即被告乙○○右上訴人因傷害案件,不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易字第一二○一號,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七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一三九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認事用法及量刑均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事實、證據及理由(如附件)。
二、上訴人即被告(下同)乙○○上訴意旨雖仍執前詞否認犯罪。但查原判決已於理由欄內說明認定被告有罪所憑之證據及其認定之理由,被告之犯行已至臻明確,是被告之上訴,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羅得村
法官陳毓秀法官劉榮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陳俞豪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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