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度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2年勞訴字第1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勞訴字第一二六號
原告交通部公路總局第四區養護工程處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 律師複代理人 蕭智元 律師
丁○○ 住嘉 被告光復營造有限公司
設臺法定代理人丙○○住同訴訟代理人甲○○住同被告戊○○○○○
住花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勞工職災補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一日下午三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許石慶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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