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度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3年聲字第7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三五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柒月。
理由甲○○因犯搶奪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已執行之刑期,應自所定應執行刑中予以扣抵),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江錫麟
法官胡忠文法官廖柏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詹錫朋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日
R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九十三年執字第七九二三號┌──┬──┬────┬────────┬──────────┬──────────┬───┐││宣│犯罪日期│偵查│最後事實審│確定判決│備││罪名│告├────┼──┬─────┼─┬───┬────┼─┬───┬────┤│││刑│年月日│偵機│年字號│法│案號│判決日期│法│案號│確定日期││││││查關││院│年字號│年月日│院│年字號│年月日│註│├──┼──┼────┼──┼─────┼─┼───┼────┼─┼───┼────┼───┤│搶│有八││台││台│││台│││4│││期月││中│2│中│6││中│6││8│││徒│至│地│偵2│地│訴9│3│地│訴9│4│執1││奪│刑│12│檢│7│院│3││院│3││3│││││署│││││││││├──┼──┼────┼──┼─────┼─┼───┼────┼─┼───┼────┼───┤│竊│有三││台│9│台│││台│││1│││期月││中│2│中│││中│││9│││徒│6│地│偵6│地│易7│4│地│易7│5│執8││盜│刑││檢│9│院│3││院│3││3│││││署│1││││││││├──┼──┼────┼──┼─────┼─┼───┼────┼─┼───┼────┼───┤│竊│有十││台│9│台│││台│││3│││期月││中│9│中│少││中│少││2│││徒││地│偵0│高│上9│8│高│上9│8│執9││盜│刑││檢│9│分│易││分│易││7│││││署││院│││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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