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0年度豐簡字第494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豐簡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會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拾捌萬參仟參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於民國八十七年五月十五日參加以被告為會首之互助會,於
八十八年十一月十五日以新台幣(下同)二千五百元得標,應得會款四十八萬三
千三百元,迄未獲被告給付,屢經催討,被告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
被告給付原告會款四十八萬三千三百元及自支付命令達被告翌日(即九十年六月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原告主張之右揭事實,業據其提出互助會會簿影本一件為證,被告雖曾具狀以:
本項債務尚有其他糾葛,且債權人所提更有差異云云,就原告依右開主張向本院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九十年度促字第二五九一一號)之事件提出異議,惟被告既
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作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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