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彰簡字第四九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五八六號)
,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參月,併科罰金參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
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簽賭單伍張、傳真機壹台及計算機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院認定之犯罪事實及證據與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
條第二項,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第
五十五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
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
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王紋瑩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法院書記官高勳楠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八 月 二十九 日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
(普通賭博罪與沒收物)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
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圖利供給賭場或聚眾賭博罪)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
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