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度上訴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8年上訴字第13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李佩娟 上訴人即被告乙○○共同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李佩娟上訴人即被告丙○○
(即 陳惠玲 )選任辯護人 史乃文 右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年七月三十一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八法庭,重行調查證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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