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聲字第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О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竊盜案件,聲請免除繼續執行強制工作(本院八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八六九號、台灣屏東地方法院八十六年度易字第一五九九(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六年度偵字第三九三五、四六八九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強制工作處分,免其繼續執行。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前犯竊盜罪,經本院於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十月,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三年確定後,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送入勞動場所即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強制工作,據報依其執行結果,性格顯見改善,認無繼續執行之必要,聲請免其處分之繼續執行等情。
二、經查,受刑人甲○○於八十七年一月五日執行強制工作,迄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檢具事証報請檢察官聲請時,已逾二年二月,此有台灣綠島技能訓練所執行報告表及八十九年三月十四日綠技所教字第0二九六號函等影本附卷可稽,核本件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斷,應依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陳朱貴法官洪慶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金卿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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