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毒抗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毒抗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撤銷停止戒治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毒抗字第七四號
抗告人即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裁定(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七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
一、本件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不服屏東地院八十九年度毒聲字第四三七號撤銷停止戒治事件之裁定,特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抗告。
二、經查,原審裁定以:受處分人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八十八年度毒聲字第一六六四號裁定停止戒治,所餘期間並宣付保護管束,惟受處分人竟於保護管束期間,復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行為,有尿液檢驗報告為證,其違反保護管束應遵守事項情節重大,有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戒執護字第五四○號執行案卷足憑,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強制戒治,經核並無違誤,抗告人未具任何理由提起抗告,並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曾玉英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林靜霙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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