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繼訴字第46號
上訴人 林昱君
送達代收人 黃慈姣 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郁棠 、 林暐宸 等因113年家繼訴字第46號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130萬1,35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5,2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家事法庭法官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蘇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