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 楊欣汎
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
被告 陳凱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