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165號

原告 楊欣汎

訴訟代理人 詹忠霖 律師

被告 陳凱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和解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7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5,18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4年4月1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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