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號
原告 丁俊朋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吳書榮 律師
被告 丁語婕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號
原告 丁俊朋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吳書榮 律師
被告 丁語婕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