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6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6號

原告 丁俊朋

訴訟代理人 張雯峰 律師

奚淑芳 律師

吳書榮 律師

被告 丁語婕

訴訟代理人 李鳳翔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4年4月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第8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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