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小字第84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林惠敏
被   告  陳志信
上列當事人間105年度雄小字第843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
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上午9時15分言詞辯論終結,並於同
年月25日下午5時在本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一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熙聖
  書 記 官 林秀珍
朗讀案由。
兩造均未到庭。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玖仟參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柒
萬參仟捌佰貳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民國一百
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林秀珍
法官劉熙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
須表明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
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
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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