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六小字第124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勝發
訴訟代理人 蕭百晴
被 告 潘春源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1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玖仟捌佰參拾柒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陸佰參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九十
四年三月二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民國一0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一0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斗六簡易庭
法官陳定國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斗六簡易庭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記載原
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25日
書記官李懿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