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玉里 、李錦
政、 李錦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86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2,1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