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5年度中補字第196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中補字第1968號
原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東勢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李炎壽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洪玉里 、李錦
  政、 李錦瑞 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18886號),
  惟被告均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212,165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
  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
  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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