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32號聲請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4年6月1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台幣(下同)1,920,000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日期自94年6月1日起至124年5月3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94年6月10日向聲請人借用1,600,000元,借款期限為20年,約定利息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一個百分點計算,並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逾期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超過6個月者,按原利率百分之20加付違約金。詎相對人自95年6月11日起即未繳納本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影本、房貸借據暨授信合約書影本、政府優惠購屋專案貸款專用借據暨增補合約書影本等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俊廷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須付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1月4日
書記官陳蒼仁┌──────────────────────────────────────────────────────────────┐│附表:95年度拍字第232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 尺│││├─┼───┼────┼────┼────┼───────┼─┼────────┼──┼──────┼──────┼─────┤│00│宜蘭縣│羅東鎮│ 維揚 ││7│建││1│39│10000分之667│││1││││││││││││└─┴───┴────┴────┴────┴───────┴─┴────────┴──┴──────┴──────┴─────┘┌──────────────────────────────────────────────────────────────┐│附表(建物)︰95年度拍字第232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單位:平方公尺)│附屬建物單位(平方公尺)││││編││││├───┬───┬───┬───┬───┬───┼────┬───┬──┤權利│││││││主要建築│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主建物│合│主要建│面│面│││││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層及│層及│層及│層及│層及││││積││備考││││││材料及│面積│面積│面積│面積│面積││築材料││││││號│││││││││││││單│範圍│││││││房屋層數││││││計│及用途│積│位│││├─┼──┼────┼────┼────┼───┼───┼───┼───┼───┼───┼────┼───┼──┼──┼───┤│00│1478│宜蘭縣羅│宜蘭縣羅│鋼筋混凝│5層34.│││││34.87│陽台│4.10│平方│全部│共用部││1││東鎮純精│東鎮維揚│土造7層│87││││││││公尺││分:羅││││路1段1號│段7地號││││││││││││東鎮維││││5樓之2│││││││││││││揚段14│││││││││││││││││83建號│││││││││││││││││,面積│││││││││││││││││261.17│││││││││││││││││平方公│││││││││││││││││尺,權│││││││││││││││││利範圍│││││││││││││││││為13分│││││││││││││││││之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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