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6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638號原告 林美麗 送達代收人 任孍 被告 林家榛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伍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芬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3月28日
書記官楊勝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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