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6號聲請人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代理人 林惟群
傅識綱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本票,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49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12月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詹慶堂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李云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6號│├──┬───┬─────────┬──────┬────────┬─────┤│編號│發票人│受款人│發票日│金額(新台幣)│到期日│├──┼───┼─────────┼──────┼────────┼─────┤│001│ 洪麗昭 │滙豐(台灣)商業銀│102年7月1日│9,000,000元│未記載││││行股份有限公司││││├──┼───┼─────────┼──────┼────────┼─────┤│002│ 張宏如 │滙豐(台灣)商業銀│102年7月1日│20,000,000元│未記載││││行股份有限公司││││└──┴───┴─────────┴──────┴────────┴─────┘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