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45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451號聲請人 林璋煒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89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欣苑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45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 潘錦盛 │台北市第九信用合作│102年8月31日│201,400元│JE0000000│││││社雙園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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