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6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69號聲請人 孫玉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21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黃柄縉
法官林欣苑法官黃媚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羅敬惟┌────────────────────────────────────────────────────────┐│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6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備考│├──┼─────────┼─────────┼───────────┼─────────┼────────┼──┤│001│孫玉瑜│中國信託商業銀行敦│102年11月15日│200,000元│AG0000000│││││北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