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8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88號聲請人安利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智新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3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3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蒨儀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27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8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百懋國際股份有限公第一商業銀行│102年10月31日│59,853元│FA0000000│││ 司曾寧春 │松江分行││││├──┼─────────┼──────┼───────┼─────────┼─────┤│002│新民企業有限公司│合作金庫商業│102年11月30日│53,713元│CL0000000│││ 倪正達銀行南門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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