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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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五號
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自民國玖拾壹年壹月陸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因殺人案件,經本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六日執行羈押,並自九十年十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著自九十一年一月六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石馨文右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法院書記官黃意雯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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