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度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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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0年婚字第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婚字第八八號
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李保成 右原告與被告乙○○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一項所明定。
二、本院前依原告 陳報 之被告住所囑託外交部達訴訟文書,經外交部以「收件人已遷移他處遭退件」為由,將應送達被告之訴訟文書退還本院,致無法送達,經本院於民國(下同)九十年十二月六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被告乙○○之真正住居所或依法聲請公示送達,該裁定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二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或聲請公示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程怡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錦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