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度審易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43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2430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韓佳紋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19721號),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意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韓佳紋持有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伍包含袋(驗餘合計淨重柒點壹捌伍伍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所犯之罪,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而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之規定,裁定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
二、犯罪事實:韓佳紋㈠前於民國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下稱雲林地院)以99年度易字第53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㈡復於99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8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㈢又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37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㈣另於100年間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雲林地院以100年度易字第73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上開㈡、㈢之罪刑嗣經雲林地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92號裁定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7月確定,與㈠、㈣之罪刑入監接續執行,於101年9月8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於本案構成累犯);詎其仍不仍悔改,明知甲基安非他命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
2項第2款所定之第二級毒品,依法不得持有之,竟仍基於持有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3年5月21日上午10時20分許為警查獲前某時,在臺灣地區不詳處所,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自稱「 沈芳舟 」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後,自斯時起非法持有之,嗣於103年5月21日上午10時20分許,為警在雲林縣○○鄉○○村○○路○巷○號前拘獲,並扣得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袋(驗前合計淨重7.238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7.1855公克)。
三、證據名稱:
(一)被告韓佳紋於警詢、檢察官訊問、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時之自白。
(二)南投縣政府警察局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被採尿液人姓名編號對照表、中山醫學大學附設醫院檢驗科藥物檢測中心尿液檢驗報告、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南投縣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扣押物品清單各1份、扣案毒品照片2張。
(三)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5包含袋(驗前合計淨重
7.238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7.1855公克)。
四、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犯罪科刑與執行完畢情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於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爰審酌被告無故持有扣案毒品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犯後坦承犯行,暨其品行、生活狀況及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扣案之透明結晶5包含袋(驗前合計淨重7.2380公克,驗餘合計淨重7.1855公克),經送鑑驗後,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1份在卷可稽,除於鑑驗時所耗損之部分因已滅失不再諭知沒收銷燬外,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包裹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5個與前開甲基安非他命毒品無從完全剝離,併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10條之2、第454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劉仲慧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鍾雅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亭竹中華民國103年12月3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依據之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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