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三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三年度聲沒字第八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土造魚槍壹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東縣警察局成功分局新豐派出所受理被告甲○○報繳未經許可持有土造魚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乙案,雖被告經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三年十一月八日,以九十三年度偵字第二四六九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惟因該扣案之上開土造魚槍一枝,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本件扣案之土造魚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經送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鑑驗結果,認送鑑定土造魚槍一支係由木質槍身加裝發射機構而成之土造魚槍,以橡皮彈力為發射動力,結構完整,可發射附隨之金屬箭,認具殺傷力,有該局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六日刑鑑字第0九三0二0三六0二號槍彈鑑定書一份在卷可憑,足見上開物品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所規定之槍砲無訛,依同條例第五條規定,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上開物品自均屬違禁物,依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四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連雅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蘇美琴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