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1006號
原   告  王秀如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大有俥車業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惟被
  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65,
  000元,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
  額數標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12,583元,扣除前已繳納
  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083元,原告應於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曹宗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彥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