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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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職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裁定更正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職字第二一號上訴人甲○○
乙○○上列上訴人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十三日所為之判決(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九號),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九十八年度台上字第四六三九號刑事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行應更正為「原判決關於甲○○有罪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理由欄第一頁第一行更正為「一、撤銷(甲○○有罪)部分」,第五頁第三行更正為「應認原判決關於上訴人有罪部分,有撤銷發回更審之原因」。
理由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本院前開判決正本上揭部分之記載,係文字上之漏植,此項錯誤,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石木欽
法官洪佳濱法官韓金秀法官呂丹玉法官段景榕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K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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