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8年度台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國家賠償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五號聲請人即上訴人樺錦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因與財政部高雄關稅局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六月二十四日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判決(九十八年度國再字第一號),提起上訴,聲請選任律師為其第三審訴訟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選任律師 陳雅娟 為聲請人之訴訟代理人。
理由本件聲請人前經原法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其以無資力委任訴訟代理人,依訴訟救助之規定,聲請本院為之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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