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8年台聲字第9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分割共有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九九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甲○○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二四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肆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十八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淑敏
法官阮富枝法官許澍林法官黃秀得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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