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正字第1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正字第1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9日

裁判案由:耕地三七五租約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正字第15號上訴人嘉義縣新港鄉公所代表人 邱晋煌 被上訴人 林顯堃 上列當事人間耕地三七五租約事件,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本院100年度判字第631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理由欄二第1行所載:「上訴人起訴主張」,應更正為:「被上訴人起訴主張」;理由欄三第1行所載:
「被上訴人則以」,應更正為:「上訴人則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5月19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林茂權法官侯東昇法官黃秋鴻法官陳國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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