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6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板勞簡字第56號
上 訴 人  陳盈廷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鍾作謙 即大和診所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
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五月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伍萬參仟陸佰
零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
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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