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277號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代理人 謝惠慈 債務人 劉燕君 債務人 鄔亞彬 債務人 鄔永香 債務人 鄔亞軒
一、債務人鄔亞彬、鄔永香及鄔亞軒應於繼承第三人 黃玉蘭 (繼承自原債務人 鄔煌仁 )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燕君連帶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壹拾參萬壹仟陸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與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清償之利息新臺幣陸仟參佰玖拾柒元,並於繼承第三人黃玉蘭之遺產範圍內,與債務人劉燕君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計算方式│├─┼─────────┼──────────┼──────┼──────────┼──────────────┤││131,643元│94年7月7日起至│9.99%│94年8月8日起至│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清償日止││清償日止│10%,超過6個月者就超過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8年2月12日
書記官王品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