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8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285號
107年度聲字第872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人即被告鐘智楷選任辯護人鄧雲奎律師(法扶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鐘智楷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十五日起,延長貳月。
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被告鐘智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107年10月15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經本院訊問被告,認被告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藥事法第83條第1項之轉讓禁藥罪,嫌疑確屬重大。且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
1、2項之販賣第一、二級毒品罪均為最輕本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被告共涉犯11次販賣第一級毒品及4次販賣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併合處罰後罪刑甚重,而重罪常伴有逃亡之高度可能,係趨吉避凶、脫免刑責、不甘受罰之基本人性,被告既係智識健全之成年人,於面臨重罪刑責之情形下,實有逃避日後執行而逃亡之高度可能性,是本院自有相當理由認被告仍有逃亡之虞。又本院認若採命被告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尚不足以確保審判(本案雖辯論終結並定期宣判,仍有經上訴審理之可能性)或執行程序之順利進行,是被告羈押之必要性仍在。此外,本案復查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之情形,應自108年1月15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聲請意旨雖以:被告就起訴書所載犯罪事實均坦承不諱,並供出上手供追緝,足見被告有悔改向上之決心,且無串證或逃亡之虞,且被告之父現罹患甲狀腺瘤,急需看護,請予被告具保停押等語,惟被告就被訴事實是否坦承及其家屬健康狀況如何等情,究屬被告犯後態度及家庭狀況等量刑審酌事項,無礙於被告仍有上開羈押事由存在之認定,且以刑事訴訟程序關於被告羈押之執行,係為確保國家司法權對犯罪之追訴處罰而採取之必要手段,與被告家庭生活機能之圓滿,難免衝突,不能兩全,被告尚應尋求親友或相關社會福利機構協助,此部分核與被告是否具備羈押事由與羈押必要性之法律判斷無涉,自無從據為准予被告具保停止羈押之正當事由,是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國煜
法官陳宏瑋法官林信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哲鋒中華民國108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