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901號
原 告 安通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1月12日下午2時30分在本
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趙炳煌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胡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