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8年度北簡字第3225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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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北簡字第32250號
原   告 丙000000000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上午十
時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沈佳宜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8日
書記官黃鈺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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