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小字第2801號民事裁定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小字第2801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雖陳報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均在臺北縣新店市○○街
○○○號12樓,惟被告二人之住所地已於民國97年5月30日遷
移至同市○○市○○街○號2樓,此有被告個人基本資料查詢
表2紙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馬秀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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