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宜調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所有坐落宜蘭縣宜蘭市○○○段金結小段27-3
地號土地為袋地,因與公路之間無適宜之聯絡,請求通行鄰
地即相對人所有坐落同段27-4地號土地,而聲請本件調解等
語。惟查:相對人已具狀表明否認聲請人之主張,並具體陳
明前已協調多年,雙方實無調解之空間,相對人亦無調解之
意願,調解期日無法到場等語,足認本件依當事人之狀況,
調解顯無成立之望,參照前開規定,本件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瑩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