板橋簡易庭98年度板小字第3230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板小字第3230號
原   告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板小字第3230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8年12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7日下午4
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五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昭融
    書記官 黃大千
    通 譯 謝明君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記載於下:
主文
被告丁○○、丙○○、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肆仟
肆佰叁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六點三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
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被告丁○○、乙○○○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叁萬玖仟肆佰陸拾
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
點三九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壹佰元由被告丁○○、丙○○、乙○○○連
帶負擔三分之一,餘由被告丁○○、乙○○○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丁○○、乙○○○、丙○○如各以新台
幣陸萬叁仟捌佰玖拾伍元、陸萬叁仟捌佰玖拾伍元及貳萬肆仟肆
佰叁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黃大千
法官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黃大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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