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重簡易庭98年度重簡字第17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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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98年度重簡字第1767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伍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壹佰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彭松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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