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301號聲請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定代理人 范光群 上列聲請人因扶助 王子睿 (原名 王廣明 )與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7號、100年度台上字第2249號、101年度台上字第1172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陸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