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救助再審聲請再審聲請訴訟救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80號聲請人 詹益浪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林玲姬 等間請求清償債務訴訟救助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106年度台聲字第1583號),聲請再審,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本件聲請人對本院106年度台聲字第1583號裁定,聲請再審,並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惟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其為無資力,其聲請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恩山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