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排除侵害等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98號聲請人 徐華盈
徐 邱素燕 上列聲請人因與 徐榮發 即大榮機油行間請求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104年度台上字第1148號、106年度台上字第469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重瑜
法官吳青蓉法官周舒雁法官林麗玲法官吳謀焰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