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22號聲請人 黃福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松根 等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102年度台上字第2475號、106年度台上字第2086號、107年度台上字第1274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共為新臺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王仁貴
法官陳駿璧法官李寶堂法官林金吾法官滕允潔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