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7年度台聲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7年台聲字第12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台聲字第1260號聲請人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停止強制執行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0月23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06年度抗字第659號),提起再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聲請訴訟救助,應向受訴法院為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受訴法院,在起訴前,為本案將來應繫屬之法院,在起訴後,為本案現繫屬之法院。如本案訴訟業已終結,即無聲請訴訟救助之必要。上開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659號裁定,提起再抗告,業經本院於民國107年4月19日以107年度台抗字第316號裁定駁回而告確定。聲請人於同年月25日復就該事件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暨選任律師為其代理人,依上開說明,其聲請自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1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孟焄
法官袁靜文法官蘇芹英法官高金枝法官彭昭芬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107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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